您的位置: 首页 >> 医药新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22 12:58:42  来源:   阅读:0

11月22日讯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专门提到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明确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健康保险费率调理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作用,下降不公道的医疗费用支出。

《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缘由或医疗行动的产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等。其中,健康保险依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时间健康保险和短时间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依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依照约定的标准肯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依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办法》专门提到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的合作: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保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下降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同时,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本钱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良、方便的医疗服务。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积极参与医疗服务行动,监督医疗行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公道性和必要性管理。同时,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健康保险费率调理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作用,下降不公道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还应当积极发挥作为医患关系的第3方作用,帮助减缓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纠纷问题。在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条件下,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实现信息互联和数据同享。(记者高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