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医药新闻

梳理36个谈判药各省落地情况 定点药店迎利好

发布时间:2017-11-05 12:59:29  来源:   阅读:0

11月4日讯自今年7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同步肯定医保支付标准以来,北京、天津、河南、湖南等省市相继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家谈判药品的通知。记者注意到,36个谈判药品的加速落地,不但使患者的补偿水平得到了提高,也将给零售药店带来利好。

表1 全国各省市谈判药品落地情况汇总

北京市

关于调剂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多拉司琼注射液等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剂工作方案

天津市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履行 2017 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关于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

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关于履行NRDL的通知

吉林省

吉林省关于履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

陕西省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部关于履行NRDL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

新疆

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

甘肃省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

关于履行国家36种谈判药品谈判结果的通知

宁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剂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4川省

2017年4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剂工作方案公示

重庆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履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

关于《2017年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剂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然征求意见的通知

西藏

河南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履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

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

山东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

山西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目录整合和调剂工作方案

安徽省

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

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上海市

湖北省

关于调剂36种人社部谈判药品挂网价格的通知(招标文件)

湖南省

湘人社发〔2016〕44号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7号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闽医保办〔2017〕43号-关于转发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的通知(盖章版本)

江西省

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 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

海南省关于履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的通知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调剂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

广东省关于履行NRDL的通知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通知

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剂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

天津市关于做好36种谈判药品支付管理问题的通知

注:统计层面为省级兼顾,不含各地市政策

数据来源:网站公然资料整理

谈判药不计药占比考核

据了解,谈判进入医保目录的36种特药覆盖多个疾病领域,且降价幅度明显,同时,为了鼓励降价,推动谈判药销量的释放,很多地区在总额控制政策、药占比等方面均给予了支持。例如,吉林省就在《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58号)中指出,特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早期,在公道用药的基础上,暂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考核。甘肃省也在《关于履行国家36种谈判药品谈判结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32号)中明确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管理,且不纳入药占比考核,等等。

作为公立医院考核的重要指标,下降药占比和总额控制都是为了向不公道的医疗费用开刀。 国家要求在2017年内实现药占比控制在30%左右,这使医生的处方行动更加谨慎,也直接影响了药品在市场上的表现,因此这些政策支持对谈判药的落地有非常关键的影响。

鼓励定点药店销售

对慢性病患者而言,定点药店是药品流通的1个重要渠道。在约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下,患者取药和医保支付在渠道上同时覆盖医院和药店,能更好地保障用药可及性,也有益于推动医药分开。目前,辽宁省、吉林省、陕西省、甘肃省、山东省、青海省等均在文件中明确了谈判药医院/药店的渠道偏向。

表2 全国各省市谈判药流通渠道

省级区域

政策文件描写

辽宁省

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

吉林省

建立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要逐渐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

陕西省

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以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可采取病例实名备案、定医院或零售药店集中供货

甘肃省

鼓励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谈判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采购价格,医保部门纳入门诊兼顾、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或个人账户报销范围

山东省

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青海省

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可在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数据来源:网站公然资料整理

另外,1些地市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政策也正逐渐铺开。例如,广东省珠海市的门诊患者可凭医院外购处方到药店自费购药,以后再凭发票到珠海医保中心,按住院待遇享受报销。浙江宁波、台州等则可由系统直接结算,患者只付自付部份。

随着行业整合的加重,做好谈判药品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事迹提升也有相当重要的作用。1方面,经营优秀的药店会成为愈来愈多制药企业的必争之地,另外一方面,对非医保范围的药品销售也有增进作用。

谈判药的落地是多方协力的结果,也是药企、患者、医保、医院/药店寻觅双赢的方向。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