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械监管条例重大修改!拟罚个人、封杀旧医疗器械、罚进口
11月1日讯被称为医疗器械行业母法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又要进行修改了。
10月31日,国家药监总局在其官网挂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力度很多,在2017年5月才通过的修订版之上,多项内容又有了重大调剂。
下面3项内容很重要:
企业背法,真的要罚款到个人了!
其1,落实中央有关唆使精神,《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处罚到人的具体条款,医械企业、使用单位故意、重大背法,相干企业人员要被罚款。
上面图中,即为《征求意见稿》相比较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增加的1条内容。
处罚到人有据可依,医械人要谨慎了,单位就不再成为个人免责的护身符。
旧医疗器械的经营要被禁!
其2,《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已使用的医疗器械。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轻者要被责令改正、没收背法经营的医疗器械,重者还要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消经营许可证。
图中标红部份为有修改的内容,经营企业不能经营旧医疗器械了。
如图,经营旧医疗器械,罚金最多可到货值金额的10倍。
该项修订内容1旦取得通过,业内常见的经营2手、翻新医疗器械行动,都要被全面封杀了。
而2手、翻新器械,大都是触及较贵医疗装备的,比如彩色B超、CT机,货值金额本就很高,背者将面临重罚。
进口代理重担在肩,背者可罚款、行业禁入
其3,《征求意见稿》针对进口医疗器械及其代理人提出了诸多强化监管措施,明确了进口代理人应当实行的义务,也明确了如何追究履职不力者的法律责任。
这条是《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内容,关于进口代理人应实行义务的规定。
图中标红部份为有修改的内容。
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不管国产、进口,要1视同仁了。
这条为新增加内容,对进口产品违背医械GMP规定的处罚措施。
这条也是新增加内容,对进口代理履职不力的处罚措施。
进口代理违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被责令改正、罚款5⑴0万元;拒不改正的,暂停相干医疗器械进口;情节严重的,5年内行业禁入。
最后说1下,《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变的还有很多,包括:
完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设专条规定注册人和备案人的条件和应当实行的具体义务;
对部份第2类医疗器械,要豁免办理经营备案;
明确规定,对未按要求展开不良事件监测或上市后研究、再评价,没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不予延续注册;
将第3类高风险产品临床实验审批由昭示许可改成默示许可;
增加境外临床实验数据接受、临床实验医疗器械拓展使用的规定;
对境内外未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要求提供境外上市销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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