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2月28日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1、大力做好《办法》宣扬贯彻和培训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宣扬贯彻落实《办法》,专门制定宣扬贯彻培训计划,切实做好宣扬贯彻培训工作。总局已于2018年1月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展开了培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的培训和相干工作的指点。
2、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实施后,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催促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提供者切实实行主体责任。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办法》等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监测信息的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信息接收、调查处理结果上传等相干工作,并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注册申请表(附件1)报送总局器械监管司。
3、关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备案工作
(1)总局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备案等功能,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备案、变更等业务时,相干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 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点击进入。
(2)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可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填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附件2),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然备案信息。
(3)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提供者可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填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备案表(附件3)并提交相干材料(附件4),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铛铛场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全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备案凭证(附件5)并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然相干备案信息。
系统咨询邮箱:cfda_qa@163.com
附件:1.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
3.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备案表
4.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备案所需材料
5.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3方平台备案凭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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